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改革的精神,为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网络教育、非脱产)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思想政治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需通过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含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外国语)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均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学习期间存在论文剽窃作假或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四)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学习成绩和外语水平要求者。
第五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成绩和外语水平要求:
(一)在学习期限内,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各门课程考核平均成绩在 70 分及以上(不含英语课)。对于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 70 分者,如其在学习期限内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一、二等奖奖励,其平均成绩分数线可降低至 65 分。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免修免考的课程不计入课程平均成绩。
(二)达到相应外语水平。在学籍有效期限内,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1.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文史类、理工类及经管 类本科学生达到 60 分(含 60 分)以上,艺术类本科学生达到 42 分(含 42 分)以上;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 PETS3)笔试成绩合格;
3.参加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文史类、理工类及经管类专业大学英语 B 成绩 85 分(含 85 分)以上、艺术类大学英语 C 成绩 80 分(含 80 分)以上。
(三)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或“良”以上。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和外语水平要求:
(一)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课程设置及考试计划的要求,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
(二)达到相应外语水平。需在申请学士学位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外语课程考试成绩须达到 60分(含 60 分)以上;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外语课程考试免考;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 PETS3)笔试成绩合格;
4.参加中国传媒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学士学位外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三)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或“良”以上。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一)继续教育学院严格按照上述条件,逐一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二)继续教育学院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分委会初审,学位委员会分委会评定后报本科生院;
(三)本科生院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学习期限内申请学士学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被授予本科毕业证书后,须在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它用途,发现有涂改证书者,其证书不再有效。学士学位证书须妥善保管,丢失不再补办。
第九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查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院及继续教育学院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传媒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中传继教字〔2022〕84 号)同时废止。
2022 年 11 月 10 日印发